各城区(不含长乐区)商务局、财政局:

  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外商投资法》,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,根据《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榕政综〔2017〕1799号)及《实施细则》的文件精神以及2020年全市“两稳一促”稳外资政策条款,现就做好2020年市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申报主体

 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,实际到资(含增资)金额达3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。

  二、申报程序

  各城区(不含长乐区)商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外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项目材料的初审工作,确保材料完整、真实、准确,并对是否重复申报本项资金或市级商务其他同类专项资金严格把关,审核不合格的,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;区级财政部门主要加强程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审核。初审完成后,两局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,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(验资报告原件)。根据《关于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落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补充通知》(榕财行[2019]50号)要求,各城区(不含长乐区)商务部门应同时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专项资金审核对比情况表,申报企业要提供信用中国的征信报告。

  三、注意事项

  1.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,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,编制目录,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。申报企业应配合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,申报材料不齐全、逾期申报不予受理。

  2.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、金融业及类金融业,行业划分依据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。

  3.获得奖励的企业须承诺于申请奖励的资金到账后2年内不得减资撤离,并提交承诺书,否则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。各城区商务部门负责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。

  4.上述条款解释权归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,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。

  附件:1.福州市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

  2.福州市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请表

  联系人:市商务局利用外资处  林君芳

  电  话:83213056

  联系人:市财政局外经处  彭丹华

  电  话:87116637

  福州市商务局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福州市财政局

  2021年4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