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县(市)区、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:
为推进我市老字号保护和发展,根据《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<“福州老字号”认定及保护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榕商务流通〔2021〕155号),市商务局决定开展首批“福州老字号”申报认定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组织动员
各县(市)区、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,充分宣传发动,按照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、“政府倡导、企业自愿”的原则,组织推荐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“福州老字号”,指导申报企业梳理其历史渊源和文化技艺传承,组织好申报材料。同时借助首批申报工作,摸清当地老字号品牌发展现状,收集今后五年内拟申报“福州老字号”企业名单(附件4),即字号传承满25年,符合“福州老字号”申报的其他条件,筛选出一批具有历史文化传承和独特技艺或服务的品牌,建立完善促进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。
二、认定范围
福州市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。
三、认定条件
(一)已被商务部和福建省商务厅(含原省经贸委)认定为“中华老字号”“福建老字号”且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品牌。
(二)符合《“福州老字号”认定及保护管理办法》第四条认定条件的企业品牌,即:
1.字号传承已满30年;
2.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独占使用权;
3.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、技艺或者服务;
4.具有传统文化背景、地域特色、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;
5.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,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;
6.国内(含港澳台地区)资本相对控股,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;
7.无不良信用记录,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。
四、提交材料
(一)“中华老字号”“福建老字号”企业
1.“福州老字号”申报表(附件1)
2.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报表
(二)其他企业
1.福州老字号申报表
2.申报“福州老字号”相关证明材料(附件2)
(1)企业基本信息;
(2)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;
(3)字号注册商标或独占使用证明材料;
(4)传承独特产品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;
(5)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;
(6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,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和赞誉等介绍材料;
(7)国内(含港澳台地区)资本相对控股,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证明材料;
(8)无不良信用记录,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证明材料;
(9)认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。
五、认定程序
(一)企业申报
申报“福州老字号”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县(市)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“福州老字号”申报表,并按照本通知第四点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申报材料。申报材料按申报表目录装订成册,所附材料应逐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。以上材料正本一式两份,企业所在地县(市)区、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留存一份,提交市商务局一份。
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。
(二)资料初审
各县(市)区、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,确认申请有效的,指导申报企业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。初审时应重点核实申报企业以下信息:
1.企业名称、营业执照、品牌创立时间、注册商标证明等与原件一致性;
2.申报企业有关历史传承、文化特色、独特产品或技艺、社会荣誉等情况描述和证明材料的一致性、完整性和真实有效性,力求材料描述清晰、证据充分,避免引发争议或歧义。对申请材料不详细、证明材料不充分的,要及时督促企业限期补正;对不符合认定条件或存在争议的,不得申报。
各县(市)区、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31日前行文报送市商务局,含申报汇总表(附件3)、企业申报材料,逾期报送的将不予接收。
(三)评审认定
各县(市)区、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后,市商务局将组织“认定评审委”进行评审,并将评审结果在福州市商务局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上公示。名单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,由市商务局作出认定决定。
(四)注册存档
认定为“福州老字号”的企业登录“福州市商务局政企互动管理平台”,录入企业和品牌信息。市商务局审核后将企业、品牌字号、注册商标列入“福州老字号”名录,颁发“福州老字号”证书和牌匾,并向社会公布。
(联系人:王林,联系电话,83293500,邮箱:fzswjltc@163.com)
附件:
福州市商务局
2021年11月11日